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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9月3日 星期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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风景名胜规划规范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风景名胜规划规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Code for Scenic area Planing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GB 50298—1999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主编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批准部门: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施行日期:2000年1月1日




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999·北京


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关于发布国家标准《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》的通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建标[1999]267号
    根据国家计委《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》(计综合[1989]30号文附件十)的要求,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《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》,经有关部门会审,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,编号为GB50298—1999,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   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,中国城市规范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,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999年11月10日


















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前    言
    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[1989]30号文的要求,由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主编,具体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国家文物局、国家土地管理局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、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、浙江省建设厅、安徽省建设厅、四川省城乡规划没计研究院、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而成。经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以建标(1999)267号文批推,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员发布。
    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,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,主要对风景区规划的基本术语,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,风景资源评价,规划范围、性质、目标、分区与结构布局,保护规划、风景游赏、典型景观、游览设施、基础工程、居民社会调控、经济发展引导、土地利用协调等规划,规划成果与深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。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,员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。
    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,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,认真总结经验,注意积累资料,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,请特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(通信地址: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,邮政编码:100037)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。
本规范主编单位: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。参编单位:国家文物局、国家土地管理局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、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、浙江省建设厅、安徽省建设厅、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、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。
    主要起草人:张国强、张廷惠、贾建中、朱观海、熊世尧、蔡立力、黄鹭新、郭旃、李亮、展瑰琦、陈明松、罗来平、常仲农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999年11月10日






目     录
1  总则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
2  术语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
3  一般规定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5
3.1  基础资科与现状分析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5
3.2  风景资源评价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7
3.3  范围、性质与发展目标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9
3.4  分区、结构与布局 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0
  3.5  容量、人口及生态原则 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1
4  专项规划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6
4.1  保护培育规划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6
4.2  风景游赏规划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18
4.3  典型景观规划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0
 4.4  游览设施规划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2
4.5  基础工程规划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6
4.6  居民社会调控规划 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8
4.7  经济发展引导规划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29
4.8  土地利用协调规划 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0
4.9  分期发展规划 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4
5 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6
附录A  本规范用词说明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8
附:条文说明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39




第1章 总则
第1.0.1条 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、利用、管理、发展的需要,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,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,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,特制定本规范。
第1.0.2条 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。
第1.0.3条 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(20k㎡以下)、中型风景区(21-100 k㎡)、大型风景区(101-500 k㎡)、特大型风景区(500 k㎡以上)。
第1.0.4条 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。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,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。一些重点建设地段,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。
第1.0.5条 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,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:
    1.应当依据资源特征、环境条件、历史情况、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,统筹兼顾,综合安排。
    2.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,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,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,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,充实科教审美特征,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。
    3.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,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,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,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,防止人工化、城市化、商业化倾向,促使风景区有度、有序、有节律地持续发展。
    4.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、社会、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,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,创造风景优美、设施方便、社会文明、生态环境良好、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,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。
第1.0.6条 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、区域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。
第1.0.7条 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。
第2章 术语
第2.0.1条 风景名胜区
    也称风景区,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。
    指风景资源集中、环境优美、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,可供人们游览欣赏、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。
第2.0.2条 风景名胜区规划
    也称风景区规划。是保护培育、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,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。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,具有法律权威,必须严格执行。
第2.0.3条 风景资源
    也称景源、景观资源、风景名胜资源、风景旅游资源。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,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。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,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。
第2.0.4条 景物
    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,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。
第2.0.5条 景观
    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,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。
第2.0.6条 景点
    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、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。
第2.0.7条 景群
   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。
第2.0.8条  景区
   在风景区规划中,根据景源类型、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,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,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。
第2.0.9条  风景线
   也称景线。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。
第2.0.10条
   也称游线。为游人安排的游览欣赏风景的路线。
第2.0.11条 功能区
    在风景区规划中,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,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。
第2.0.12条 游人容量
    在保持景观稳定性,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,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,单位时间、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。是限制某时、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。
第2.0.13条  居民容量
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、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,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。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。
第3章 一般规定
3.1 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
第3.1.1条 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、特征和实际需要,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,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。
第3.1.2条 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,取得完整、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,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。
 第3.1.3条   基础资料调查类别,应符合表3.1.3的规定:
表3.1.3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
大类 中类 小类
一、测量资料 1.地形图 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/2000-1/100000;
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/10000-1/25000;
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/25000-1/50000;
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/50000-1/200000;
2.专业图 航片、卫片、遥感影像图、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、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
二、自然与资源条件 1.气象资料 温度、湿度、降水、蒸发、风向、风速、日照、冰冻等
2.水文资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、流量、流速、流向、水量、水温、洪水淹没线;江